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3-03-22 17:14:36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使规划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规划项目的研究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达州实际情况,特制定《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市委和市政府决策服务,为达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在中共达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中共达州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达州市社科联和达州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执行。
第四条 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达州市社科规划项目积极扶持中青年社科工作者和具有达州特色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主要以发布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社科规划办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联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达州市社科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完成一般为半年,专著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得超过2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 市规划研究项目同时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少量题材特别重大,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省社科联布置的重大课题,市委和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问题,以特别委托研究项目的方式,由规划办单独组织委托研究。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市规划研究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办申报。申请者填写《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条 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需经两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具有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不受职务、职称限制。
3、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项目。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过去承担的规划项目已结项。
第十一条 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建立专家学科评审组,届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规划办负责组织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2、评审。评审专家审议申请书的设计论证,按照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候选项目中评审拟立项项目,评审结果交市规划办。
3、综合评审。市规划办对学科评审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报市社科联党组审定,并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三条 立项批准后,市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达州市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咨询费、鉴定费等。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市规划办 财务审查。
第十七条 凡因故撤销的研究项目,要及时清理帐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市规划办核销。
第十八条 自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规划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立项、结项专家评审费在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条 规划项目实行中途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科研重点项目或纳入业务工作目标,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共同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科研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报市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延期半年以上;
6、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7、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市社科联批准撤销项目:
1、成果质量低劣;
2、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3、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评审,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请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第六章 成果的评审结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评审采用聘请同行专家分别评审鉴定的方式。市规划办负责组织“特别委托规划项目”和“重点规划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鉴定。项目结题评审专家组评审确定为重点、一般和入选课题,经市社科联党组确定。
第二十五条 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定:
1、评审专家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县级以上党政干部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的人员担任,具有思想作风正派,学术造诣精深;
2、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
3、课题组成员不得参与选择本项目的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参与的评审专家最多不超过2人;
4、评审组织者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评审:
1、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构想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七条 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单位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系“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x五’规划项目”,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凡未通过鉴定或认可的最终科研成果,不得使用“过州市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二十八条 最终成果评审通过后,由市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结项申请书》原件,3份以上《专家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3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办发给《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通过评审结项的最终成果,课题组、课题组所在单位和市规划办,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要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规划项目的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市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发表或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规划办,以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